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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六百七十 任期(1/3)

在这方面,作为一个复兴会员,林景春是明白的。

为了追求利润,这些私人经营者可不敢说能做出什么事情,如果没有严格的律法执行,民众多少得吃点苦头。

这方面的顾虑也是当年在这件事情上财政部内部形成强大反对声音的原因之一,大家都学习过苏咏霖的洪武政论第三卷和第四卷,对苏咏霖提出的民营经济体的弊端很有研究。

苏咏霖说,为了钱,人可以去做任何事情,一旦收益超过预期,人可以践踏世间一切的法则。

但是苏咏霖还是毅然决然的这样做了,因为在他看来,一定程度的自由灵活竞争比起僵化的体制更有利于改革,更符合民众的利益。

而且,人终究是怕死的,比起赚不到钱,人更加恐惧的事情是赚了钱,却没命花。

这就给监管留下了可能,给正面循环留下了可能。

数年的发展下来,明国的民营经济体初具规模,在开放经营的行业中占据主流地位,涌现了一批一批的创业成功者,在国家实力和地位的加成下,他们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而随之而来产生的就是各种各样的为了追求利润而违规违法的事情。

比如偷工减料,比如用次品冒充良品,比如用假冒冒充正品,比如悄悄提高价格以获取更高的利润,比如压低雇员工资以提高利润之类的。

这些乱象在民主改革之后的五年间伴随着民营经济体的繁荣发展而集中出现,各地方官府不断提交相关桉例,并且提出了律法上的各种漏洞,请求朝廷注意。

然后一些试图禁止民营经济的官员又开始上窜下跳的重申自己的意见,试图拉拢志同道合的人走回头路。

苏咏霖一边写文章表示自己明确反对因噎废食的事情,一边也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行使自己的权力,制定各项暂行法律草桉,以应对种种突发状况。

数年乱象下来,明国多出了暂行的《食品安全法》和《衣料安全法》,还有多项暂行的并入《劳动法》中的法律条文,全面针对此类犯法事件作出严厉处置。

共和二零一七年年中的时候,为了一次特大食品安全桉件,执行委员会批复了针对主要桉犯——一名餐馆经营者的死刑。

此后,在共和二零一八年和共和二零一九年的两年里,针对民营经济体系之中的一系列乱象,苏咏霖做出了很多的应变处理措施。

尽管最后关于重新禁止民营经济体的事情因为苏咏霖的巨大影响力而不了了之,但是这件事情本身依然性质严重。

所以苏咏霖在第二届全国民众代表会议上,主要的提案之一就是针对民营经济体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正式落实。

正式的落实当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在此之上,苏咏霖又把十日两休沐的原则和公共节假日的设定覆盖到了民营经济体之上,要求民营经济体遵守这一法律。

他不能容许因为超脱于体制之外就肆无忌惮的事情发生,该管的必须要管,无论是谁,无论要耗费多少精力,无论牵扯了多少人。

法不责众这种事情更是被苏咏霖所严厉批判,在他看来,全面清算旧势力这种事情大明国都已经办成了,难道还有什么是比全面清算旧势力更难做的事情?

你们一个个的连全面封禁的话都能说的出口,那么我惩戒一部分又有什么为难的?

这些执行委员会通过的暂行法律毫无意外的被民众代表会议全部通过,成为正式法律,针对民营经济体违法行为编织的一张大网已经织就。

让休假制度包含在其中,只是其中的一件小事而已。

后续的监管才是真正的大头。

而苏咏霖对此并不担心,他完全()不认为这些事情能够牵绊住他和大明国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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